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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 17:2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评标委员会权利
权利属于法律概念,权力属政治概念。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的权利特征:
(1)权利主体的特定性:权利主体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因此,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评标专家的权利是有区别的,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行政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能享有;(2)权利内容的制约性:标委员会的权利、评标专家履行权利的内容由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赋予,不能越权,如不得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评标等;(3)权利行使的规范性:评标委员会不能放弃权利,但评标专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放弃某些权利,如回避、不能到场评标、拒绝签字作出说明等。
(1)询标权:《招标投标法》第39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修正商务报价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3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9条: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备选方案选择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4)否决投标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否决投标。
1)《招标投标法》第42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2)《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第35条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2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5)推荐中标候选人权: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1)《招标投标法》第40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6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浙土资发[2001]298号)第19条“评标委员会须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并按顺序向招标单位推荐二至三个中标侯选单位”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54条“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5)《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第10条“对技术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报价排序,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出合格的3个投标人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
6)《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国农办[2001]224号)第37条“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7)《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江政发〔2010〕42号)第24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对交易人提交的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依次排出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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