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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3 16: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布单位】 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2014〕28号
【发布日期】 2014-02-1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据此,总局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抓紧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要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意义。要结合本地企业和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工商总局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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