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含变更与注销) 发布时间: 2010-07-01 通知
为方便企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行政许可,提升增值电信业务电子政务水平,我局组织建设的增值电信业务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已进入运行阶段。从2010年2月20日起,凡办理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含变更与注销)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的企业,无须再提交纸质材料,请登录(网址: http://218.94.11.106:8099/vabims),根据用户指南与操作手册,获取帐号,上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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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办理咨询电话:025-8334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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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受理部门:省通信管理局 咨询单位:省通信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室 咨询电话:025-83343340 办理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内容应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名称、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效复印件(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预登记证明)。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内部机构设置、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必须具备不少于两名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两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生产人员按实际需要配备。申办时应提供相关人员的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以及其在公司的任职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场地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证明)、设施(已购或欲购的设备清单)等情况。 *人员证明应该包括人员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和技术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设施是指从事相关电信业务须购买的设备。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的公司验资报告(正式件及复印件)。同时要提交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 *验资报告必须是最近一年内的,而且要与公司章程里的股东情况相一致。超过一年的验资报告还需提供公司最近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一般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自然人股东应提供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应提供股东公司章程)。 *有效公司章程要求复印件上应当有所以股东的签字(法人股东应盖法人公司章)。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实现方式、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经营者应能提供全天24小时的通信联络手段。有受理用户申告、及时处理用户故障的服务保障措施和迅速修复系统故障的能力,并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八、信息安全保证措施。包括信息内容的安全、网络运行的安全、安全保障责任制等安全保障制度(拟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见相关附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证书)。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指公司获得的奖项(没有可不提供)。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具体咨询电话见此文档最后) 十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十三、申请业务中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提交拟经营网站的域名证书。 *域名证书的域名所有者必须是公司本身或者公司的股东。域名所有者是公司的股东的,还要提供股东的域名转让使用授权书。 十四、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为网上提交(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省内增值电信业务应网上提交材料,同时提交纸质材料一式四份) 办理相关信息 ·办理时限: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办理收费:无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一、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通信管理局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省通信管理局向申请人者发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省通信管理局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通信管理局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省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省通信管理局补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省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省通信管理局补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变更或者延续程序
(一)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备注:省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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