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
省通信管理局
·咨询单位:
省通信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室
办理材料
一、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我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的,不得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已开办电子公告服务未经批准的,应立即停止开办,否则我局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 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 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和规则张贴制度。
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必须在聊天室、留言板、论坛、跟贴等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应弹出该许可证的扫描图片,如系备案编号,其下方应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上网使用者点击某一电子公告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服务规则的页面,该页面内容必须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同时该页面应明确说明本栏目内容限定的专业类别。每个电子公告栏目应有相应服务规则并与栏目一一对应。
(三) 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制度,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露,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应暂停或终止为该用户提供服务。网站应采用相应技术手段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对上网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然后供人浏览,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
(四) 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建立并严格执行版主负责制度,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网站必须对拟开办的各个电子公告栏目指定专职人员担任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
除各栏目的版主外,申请人必须指定至少两名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电子公告服务相关的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联络、配合处置和协调。
(五) 开办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内容的电子公告服务,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上述信息服务的网站。
(六)申请人有必要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的应急措施,以应对突发事件。
三、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以下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
(一)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书面申请表;
(二) 有关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和规则张贴制度的书面材料;
(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的书面材料,内容应当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等;
(四)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版主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专业的证明材料,以及依法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承诺书。
(五) 如开办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内容的电子公告服务,网站需提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上述内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文件。
(六)与因特网接入服务商签订的接入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网站域名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如系经营性网站,应提交我局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系非经营性网站,应在材料中列明网站备案编号;
(八)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措施的说明材料。
四、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报送地点: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专项申请或备案材料直接报送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室。
办理相关信息
·办理时限:
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在60日内审查完毕;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办理收费:
无
·办理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程序
对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在6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通信管理局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其它受理信息
·受理岗位责任:
·受理条件: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受理地址:
南京市中山北路3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