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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22: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主物/从物区分标准:两个物理上相互独立而在用途上互相联系的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    二、立法规定:
    1.《民通》及其意见未采用主物和从物的概念;
    2.《合同法》第164条区分主物和从物。
    三、区分意义:
    1.就主物处分其效力及于从物/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物权法》第115条】。
    2.就主物解除合同其效力及于从物【《合同法》第164条】。
    3.就主物所有权的一定限制其效力及于从物。
    四、主物是指在两个独立而有又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用的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五、从物是指在两个独立而有又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用的物中,出于附属地位,起辅助、配合作用的物。
    1.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从物是一个独立的物[有独立所有权]/不是主物的成分。
    2.从物须辅助并且是经常辅助主物使用。
    3.须在交易上视为从物。
    六、我国民法学界一般认为主物与从物须同属于一个人。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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