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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给力公务员经商的判决,比公务员经商更可怕

灰儿 2012-6-15 18:49:15
最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法院和山东省高级法院对一起三名公务员的妻子(其中两名妻子本人也是公务员)与另一名当事人争议加油站资产所有权的诉讼进行了判决,公开支持公务员经商合法,对争议的加油站具有产权(据2009枣民一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2010鲁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能够障人耳目的是两个法院判决认定:“其两人在与各自单位签订了轮岗协议后”,已“与原单位工作完全脱钩”,“与党政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有“中共枣庄市委和中共滕州市委办公室文件的规定”。因此,两人投资办企业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然而,两个判决中,“轮岗”轮到了什么“岗位”?“脱钩”脱离了哪些关系?所引据的两级党委的文件竟没有文件的内容,等于推论:因枣庄和滕州两级地方党委有文件规定,所以判决确认根据该文件公务员经商的行为合法,显然荒谬。
  退一步讲,即使“轮岗”、“脱钩”的理由成立,三位官员老公的配偶身份也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所禁止的。
  退二步讲,即使2000年中共枣庄市和滕州市委的文件明文准予其经商的行为,其效力还能高过1986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的效力吗?
  据悉,该案两位公务员在参与经营期间,一直在原单位副科级的岗位,其中一名公务员的老公已由涉案企业所在的镇党委书记升至枣庄市纪委书记。如此这般地经商合法,其权势影响显而易见。人民不禁要问,是不是所有的地方党委都可以下发文件,甚者是只有名头没有内容的文件,辖下的公务员都可以经商上去了?是不是公务员经商可以都说是“轮岗”、“脱钩”了?相信这样公务员带着权力机关的优势背景、轻松良好的心态,是不愁捞不到钱的,玩腻了,官复原职。
  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但是,作为法院判决尤其是高级法院判决的权威和效力在公众中的昭示、教化作用和影响力是不言而喻的。
  枣庄市中级法院和山东省高级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是给公务员经商创造空间,是给力公务员经商的判决。
  我国从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之初,曾出现大量的官商现象,经过党和政府及时采取了果断措施,基本杜绝了公开的公务员经商行为,然而,大量的变相的隐性的公务员经商行为仍然存在,大凡较大的商业机会,人们都会自然的想到权利关系,这已经成为人们商业意识的一部分,据说在西方国家是想都不敢想的。目前,大量的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的腐败案件已经说明了这一点;枣庄市中级法院和山东省高级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判决更是一个腐败的佐证。
  官商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大忌,从根本上违反社会公平原则。如果法院把公务员经商判决为合法,那就是老百姓“最后说理”的地方——法院也不说理了, “礼坏乐崩”的结果是法律信仰的坍塌,社会道德价值观念的崩溃,比其他任何的社会公理评判形式所带影响更加严重,那是更加可怕的!
  好在该案法律上还有审判监督程序,让当事人心存最后的希望。相信党和政府的惩治腐败的决心,总有一天会好起来的。[url=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3494631&PostID=33083424][/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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