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亿资产,竟然用如此手段即可得手(可耻)
法定代表人:陈厚联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路219号
事实与理由:
2006年9月13日,被限制人身自由(羁押在看守所),个别民警多次去恐吓、许诺、诱骗,为达到段家海霸占二招资产强占我的股份。2007年4月25日(在看守所会见室里)个别民警带段家海他们两人进入看守所,个别民警说:“段总给你活动了,你签字《合作投资协议》,你如果不签你想想后果有多重,可判你十年以上,你涉嫌这事可以轻也可以重。”2007年6月26日(在看守所会见室里)个别民警带段家海他们两人进入看守所:“日妈的,你不把这字签了你别想回去。”逼着我签字,看我签字了又哄骗:“段总这边开发了,你就可以马上回去了,这事可大可小,还不是我个别民警一句话?还做你的董事长,段总上下已经打点好了,段总为你的事情没少花钱,放心吧,你和段总好好开发、回去好好干,如不好好干还给你送来看守所、给你关起来。我为你做这些事,陈厚联你别没有数,别忘记我个别民警的好处。”我当时磕头如谢并说:“回去请你吃饭!”个别民警说:“饭有什么吃头,来点实惠的。”“你这事情没有事就没有事。你受这些天罪别怪我,谢段总给你花不少钱。”2007年10月25日(在看守所会见室里),个别民警带段家海他们两人进入看守所:“你准备准备回去吧,千万别忘了我对你的好处。”一共三次个别民警带段家海他们两人与我见面,都是在办案机关侦查阶段,他又搞突审、恐吓我等等措施,在他威逼利诱下导致我不明就理就签了《合作投资协议》,使段家海的阴谋得逞。
由此可见:被举报人利用职务之便,违背法律办案程序(渎职罪),完全符合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被举报人的行为已构成渎职罪,请检察机关对其依法立案侦查。 举报人:宿迁二招宾馆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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